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潘检一部刑诉〔2020〕Z185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404061974********,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平圩镇**村**片**号。被告人卢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1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6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驾驶皖D*****号(皖D****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潘集区**路段,与同方向被害人陈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发生接触碰撞,重型半挂牵引车右侧车轮碾轧陈某某,被告人卢某某拨打110和120,并跟随救护车前往医院,后陈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8月18日,潘集交警大队经研究认定卢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甲无责任。
2020年8月30日,被告人卢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涉案人员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陈某乙、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慧
检察官助理:段瑾如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及《证人名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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