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济阳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701251999********,汉族,大学文化,共青团员,个体,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地济南市**街道**路**号**号楼**单元**号)。2020年9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17日被执行逮捕。2020年9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8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2日19时45分许,被告人卢某某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沿济南市济阳区华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三里井村路口处时,与高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高某某、电动三轮车乘坐人徐玉全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经认定,卢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高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徐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证人艾某某、徐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怀初成
检察官助理:赵玲洁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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