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卢某某,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021994********,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镇**村**路**号**。因交通肇事嫌疑,于2019年11月5日被揭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揭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已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9日04时左右,被告人卢某某驾驶粤UM****号摩托车沿揭阳市榕城区**路非机动车道内自南往北方向行驶至**路“***”酒店附近时尾随碰撞上由熊某某骑行的自行车,造成熊某某及卢某某受伤住院及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熊某某于2019年11月06日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11月5日,民警电话通知卢某某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2019年10月22日,经法医鉴定,熊某某的损伤程度已达到重伤二级。2019年11月7日,经法医鉴定,熊某某符合头面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经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卢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297.6mg/100ml。经华民司法鉴定所痕迹司法鉴定,粤UM****号二轮摩托车车身左前部痕迹与自行车车身右后部痕迹符合相互碰撞的痕迹特征。经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卢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熊某某无责任。案发后,卢某某取得被害人熊某某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摩托车一辆、自行车一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其他证明材料等;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华民司法鉴定所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揭阳市榕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勘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冬松
2020年4月10日
附:1. 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及光盘一块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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