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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交通肇事案)_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一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2227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巫山县,住湖北省枝江市******组。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6时10分许,被告人卢某某驾驶一辆号牌鄂E*****两轮摩托车沿枝江市七星台镇长江大堤自西向东行驶至李家岗村地段时,与行人李某某(男,殁年76岁)相撞,事故造成李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卢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卢某某在现场拨打了110报警及120急救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等;2.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4.鉴定意见: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德顺

                                2021年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卢某某现在枝江市**镇**村**组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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