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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卢某某,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83********汉族高中文化,驾驶员,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卢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被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卢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杨某甲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卢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陈亚均、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0时48分,被告人卢某某驾驶沪D****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东台市**镇**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台市X**(**线)15KM+500M路口处,在实施左转弯向南时与沿东台市X**(**线)由南向北行驶的杨某甲驾驶的苏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杨某甲当场死亡。经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卢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卢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卢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杨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东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6.视听资料东台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余丽娟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东台市**镇**村**组**号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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