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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19〕111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031969********,汉族,初中文化,住任丘市**办事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5日5时19分,被告人卢某某驾驶冀******号小型轿车沿大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51KM处时,与由东向西横穿道路的行人张某甲碰撞,造成张某甲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卢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人员详细信息、归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冀盛唐司鉴中心【2019】病鉴字第1079号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沧州市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沧科司鉴【2019】医毒字05-26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河间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第13098412019000056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景震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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