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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590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家住**省**县**镇***号,现住**县**镇**村**自然村。2019年10月21日因交通肇事案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01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7日16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驾驶浙******小型轿车在安吉县梅溪镇拂晓路38号百特陶瓷店路段倒车时,与行人廖某某相撞,造成廖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安吉县交警大队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分析,以第3305231201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卢某某在该事故中应负事故主要责任。经安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廖某某符合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身份信息、驾驶资格信息查询、车辆信息、查获经过等;

2、证人杨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血液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视频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小型轿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梅

2020年04月29日

附: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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