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二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9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镇*****村。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2020年5月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6月15日,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2 月12 日19 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 号牌小型轿车,从南平市建阳区徐市镇新屯村往徐市镇方向行驶,途经徐市镇后湾路段时,将在路边步行的被害人江某某撞倒,造成江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事故。卢某某驾车离开后发现右后视镜损坏,察觉可能在前方发生事故遂返回现场。徐市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卢某某在现场表明其是肇事车辆驾驶员。交警到现场后对卢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44.8mg/100ml。卢某某被带往建阳第一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卢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9.9mg/100ml。经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卢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19年12月16日,江某某出院在家休养。2019年12月20日,江某某因迟发性脾脏破裂出血被送往南平市第二医院接受治疗。经鉴定,江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卢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卢某某赔偿被害人江某某人民币一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前科记录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何某某、丁某某、郑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害人江某某陈述。
4.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
7. 视听资料制作说明、监控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卢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发》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卢某某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上述情节建议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对卢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游嗣强
检察官助理:江 浩
(院印)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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