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出生地河南省沈丘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范营乡****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9月2日至2020年9月4日被羁押于河南省沈丘县看守所,同年9月6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韩晓龙,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卢某某在未取得三轮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驾驶“隆枪牌”无牌证三轮车沿赣州市章贡区***路由东往西行驶至***路停车场门前路段时,碰撞步行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黄某某,造成黄某某重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卢某某拨打电话报警,民警赶赴现场处置时,对在事故现场的被告人卢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显示酒精含量为128mg/100ml。后民警将被告人卢某某带至赣南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抽血。经鉴定,从被告人卢某某血液内检出乙醇成分,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19.1mg/100ml。
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处损伤,损伤程度暂定为重伤二级。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卢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因被告人卢某某拒不到案,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于2020年6月17日将其列为网上逃犯。同年9月2日,被告人卢某某主动到河南省沈丘县公安局范营派出所投案。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进行了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伍某某的证言;3.书证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4.鉴定意见: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理化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重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卢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赣逢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证据目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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