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7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户籍地在重庆市巫山县**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巫山县**街道**楼**公司宿舍**幢**单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28日被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江小艳、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郑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16时15分,被告人卢某某驾驶渝FP****小型普通客车从巫山县龙溪镇双河口驶往巫山县福田场镇。在巫山县龙溪镇龙兴街455号门前路段,被害人郑某乙横过马路时被渝FP****小型普通客车左前保险杠撞倒,又被该车左侧轮胎碾压。后郑某乙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巫山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卢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巫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郑某乙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卢某某立即将被害人郑某乙送往龙溪卫生院抢救,随后拨打电话110报警。卢某某经传唤到巫山县公安局,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巫山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图、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郑某甲、周某甲、周某乙、郑某丙、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5.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6.龙溪龙兴街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立即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急救,随后自动到巫山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雪莲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83页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名单》各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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