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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介绍卖淫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刑一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码5002371995********,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巫山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卢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1月,被告人卢某某先后与卖淫女黄某某、魏某某约定,通过其招募的“键盘手”(身份不明)招揽嫖客、谈妥嫖资、卖淫地点等,再安排嫖客自行至黄某某、魏某某日租赁的公寓内,由黄某某、魏某某收取嫖资后提供卖淫服务,卖淫所得按事先约定进行分成。至案发,卢某某共分得嫖资提成41780元,公安机关查获卖淫嫖娼活动六起。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23日,黄某某在本市崇川区万达公寓一房间内,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与陈某甲日发生性关系。

2、2019年11月5日,魏某某在本市崇川区万达公寓一房间内,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

3、2019年11月6日,魏某某在本市崇川区万达公寓一房间内,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与陈某乙发生性关系。

4、2019年11月13日,黄某某在本市崇川区万达公寓一房间内,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与邵某某发生性关系。

5、2019年11月13日,黄某某在本市崇川区万达公寓一房间内,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与陈某丙发生性关系。

6、2019年11月15日,黄某某在本市崇川区万达公寓一房间内,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与顾某某伟发生性关系。

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卢某某因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询问时主动交待了其介绍卖淫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卢某某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黄某某、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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