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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41962********,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13时许,被告人卢某某乘坐粤Y2****公交车,当车行至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和路得金工业区路口灯位时,因乘车过站问题,与驾驶员罗某某发生争吵,过程中,卢某某用手将方向盘按着并用脚踩踏刹车位置,后当交通灯转绿灯时,罗某某启动公交车继续往前行驶,被卢某某再次按住方向盘阻碍驾驶,罗某某遂刹车并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娜

2020年2月18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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