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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20〕1912号 

  被告人卢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31998********,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武义县,住武义县**镇**村**路**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卢某某在微信上以8.88元的价格向他人处购买了系列的淫秽视频。后被告人卢某某利用微信软件在其朋友圈发布,并通过微信形式以6. 66、8. 88元不等的价格或者免费给其微信好友,共计获利约97元(共计是11人共206个视频),其中,6月19日卖给陈飞侠的视频中是36部(经鉴定36部视频属于淫秽物品),另免费给其33名微信好友,共计561个淫秽视频。

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卢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年8月11日其主动退出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飞侠、周某某、黄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查等笔录:扣押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等,(5)鉴定意见: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6)电子数据: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卢某某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明

(院印)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9*******)

2.公安卷、检察卷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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