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19〕202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5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号**栋**单元**号,现住原籍,无业。因涉嫌伪造企业印章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企业印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卢某某通过他人(身份不详)伪造一枚“石家庄**中心”企业的印章。后卢某某在家中(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号)使用该印章在事先打印的“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及“情况说明”三份文书上签字盖章。2018年7月6日,卢某某使用上述伪造的三份文书以河北**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8年10月16日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石裁字【2018】第506号仲裁裁决书。2019年8月1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卢某某承认其涉案仲裁程序中提交的三份证据(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转让协议、情况说明)上的印章为其刻制后加盖为由,撤销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石裁字【2018】第506号裁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伪造企业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企业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可
2019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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