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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保险诈骗案)_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部二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青州市**街道**村**号员工,现住地:临朐县**小区,案发前系临朐县**汽修厂。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临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9月29日至2019年10月24日,2019年12月13日至2019年1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5月11日,被告人卢某某伙同刘某甲、李某某、李某甲(以上3人均另案处理,以下同),在青州南外环路口往南2公里处,由李某甲驾驶奥迪A6轿车故意撞到公路中间护栏,制造假单方交通事故,卢某某以驾驶员身份向交警部门报警、向保险公司报案,作虚假陈述,2014年7月1日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70572.63元,用于刘某甲及临朐县**汽车维修站日常经营。

2、2014年6月22日,被告人卢某某伙同刘某甲、李某某,在223省道临朐县上林镇桲林子村西1公里处,由李某某驾驶卢某某在厂内事先人为打开两个安全气囊的宝马轿车(车牌号:鲁******),故意撞到停放在路边的半挂车(车牌号鲁******、鲁*****)尾部,制造假双方交通事故,李某某以驾驶员身份向交警部门报警、向保险公司报案,作虚假陈述,后经临朐县人民法院诉讼,2015年7月8日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款193434.50元,用于刘某甲及**汽车维修站日常经营。

3、2014年8月25日,被告人卢某某刘某甲、李某某、李某甲、刘某乙(另案处理),在临朐县**街道**村路口处,由李某甲驾驶卢某某在现场事先人为打开两个安全气囊的迈腾轿车(车牌号:鲁******),故意撞到公路中间护栏,制造假单方交通事故,由刘某乙以驾驶员身份向交警部门报警、向保险公司报案,作虚假陈述,2014年10月8日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83163元,用于刘某甲及**汽车维修站日常经营。

4、2016年1月17日,被告人卢某某伙同李某某、张某某、相某某(另案处理),在临朐县上林镇至**路上,由张某某驾驶相某某的白色别克昂科威轿车(车牌号鲁******)故意撞到李某某驾驶的马自达轿车尾部(车牌号:鲁******),制造假双方交通事故,相某某以别克昂科威车驾驶员身份向交警部门报警、向保险公司报案,卢某某以马自达轿车驾驶员身份在现场,并作虚假陈述,后经向临朐县人民法院诉讼,2016年7月1日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103530元,用于刘某甲及**汽车维修站日常经营。

5、2016年11月16日,卢某某驾驶解某某的思域轿车(车牌号:鲁******),在临朐县**镇路的十字路口处,故意撞到临朐县某某汽修维修站的面包车(车牌号:鲁******),制造假双方交通事故,卢某某以驾驶员身份向保险公司报案,2016年11月18日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2000元,用于个人修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事故现场勘验报告、民事判决书、银行支付业务付款账单、价格评估结论书、银行卡账户流水明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报案记录、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人口信息、前科查询、发破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申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李某某、李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以上证据均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证据客观、真实,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制造保险事故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涉案数额452700.13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卢某某在参与的部分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卢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恩国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临朐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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