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3时40分,被告人卢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0W****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卢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3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发现场照片、查获经过、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卢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梅芳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1张。
3、案件开示表及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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