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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418261984********,瑶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下简称连南县)初中文化农民,住连南县****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卢某某于2019年12月11日08时50分许,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由连南县三江镇民族一路往大新街方向行驶至连南县三江镇瑶山路红绿灯路段时,被执勤的交通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37mg/100ml,依法抽取血液送检,血液中检测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30.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气式酒精测试凭条、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说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风城司鉴所[2019]毒检字第1094号广东凤城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4.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执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志文

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连南县**镇**村委会****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证据开示清单》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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