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门县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4197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街道**路居委会**号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龙门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1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晚上,被告人卢某某和黄某某、刘某某、梁某某一共4人在龙门县**街道**大道“**餐厅”吃饭喝酒。当晚21时39分许,被告人卢某某酒后独自驾驶粤LQ****号二轮摩托车,途经龙门县城**街道**路段被龙门县交警大队县城中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吸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34mg/100ml。随后,被告人卢某某被带至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卢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具有认罪认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此,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光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龙门县**(小区)**栋**号。联系电话:13509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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