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12001********,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现住址恩平市**镇**村**区**号。2020年7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恩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对被告人卢某某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卢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0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粤JE****号牌小汽车由恩平市恩城神话俱乐部往东成镇下槎新村方向行驶,行至东成镇顺槎黄毛田新村路段时,与吴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粤J1****小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卢某某明知路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卢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日,卢某某与吴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经鉴定,卢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60.16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卢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又因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五)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结合本案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宝彪
检察官助理:邝敏群
2021年1月1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在恩平市**镇**村**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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