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81********,壮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镇**村**屯**号,现住:开平市**镇**路口出租屋。因本案于2019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王瑞瑞的见证下对被告人卢某某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卢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卢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开平市**线87KM+660M路段时,与由梁某甲驾驶的赣CU****号牵引赣C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卢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卢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4.74mg/100ml,证实为醉酒状态。经鉴定,被告人卢某某酒后所驾驶的车辆属机动车。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
2.证人梁某甲、梁某乙、周某某的证言;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司法鉴定检验报告等;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洁瑜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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