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什检一部刑诉〔2021〕70号
被告人卢**,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群众,无前科,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9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住新疆乌什县乌什镇热斯太东街7巷002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乌什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8日被乌什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6日2时12分许,被告人卢**驾驶车牌号为新N*****普通两轮摩托车由乌什县聚义酒家向乌什县教育新村行驶,当行驶至乌什县新城路国庆中学前非机动车道过减速带时摔倒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33.6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后卢**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被查获后血液乙醇含量为233.6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拘役三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什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1年1月2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卢**现取保候审,电话: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10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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