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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299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1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区**街道**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日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6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00时12分许,被告人卢某某醉酒后驾驶粤E8****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区**街道**路时,被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伦教中队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卢某某血液中的酒精成分含量为15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卢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龙峰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区**街道**道**号,联系电话134*******;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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