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修水县**乡**村**组,现住该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修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修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卢某某于2020年5月24日下午1时左右在朋友家吃饭,期间被告人卢某某喝了白酒,尔后驾驶无号牌二轮轮摩托车离开其朋友家,约16时50分,被告人卢某某行驶至**乡**村**组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一辆轻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对方立即报警,修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渣津中队民警依法对被告人卢某某的血样送检。2020年5月29日经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卢某某血样中的酒精成份含量为144.70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归案说明、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事故现场照片、勘查笔录;5,事故责任认定书、酒精检验等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冷兵华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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