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61978********,汉族,小学文化,住山东省冠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冠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卢某某无证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冠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镇中学东时,与步行的被害人杜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杜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卢某某驾车逃逸。经认定,卢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当日下午,被告人卢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宏鹏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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