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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山西省陵川县**镇**街**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4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卢某某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高平市石河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河西镇仙井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卢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32.1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俊强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原籍,电话:15934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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