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Z177号
被告人卢小红,女,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住高州市**镇**村**号。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2月3日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4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经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26日以被告人卢小红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6日01时40分许,在化州市橘城中路,被告人卢小红醉酒后驾驶粤KKE****号小型轿车由东往西方向行驶时,被茂名市交警支队铁骑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扣。卢小红被执勤民警带至化州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检测酒精浓度。2019年11月5日,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卢小红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抓获经过;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文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小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小红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麦臻荣
检察官助理:彭锦芳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卢小红现被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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