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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二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51995********,汉族,专科文化,系谷城县**建设有限公司工人,出生地湖北省谷城县,住谷城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室。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20时许,被告人卢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鄂F****0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谷城县城关镇城内街往本镇粉水路方向行驶,行至城内街与西关街路口处,被设卡检查的民警查获。经呼吸酒精检测,卢某某的呼气酒精含量为117mg/100ml,依法将其带至谷城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同年11月6日,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鄂襄阳汇驰鉴[2020]毒鉴字第477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从送检的卢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18.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查获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2.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献勇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8162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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