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51211999********,汉族,高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号**大院(户籍地为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区**巷**号)。因酒后且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2月10日被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0日00时50分许,被告人卢某某酒后驾驶茂(临电)名C6****轻便二轮摩托车在茂名市茂南区站北三路因涉嫌酒驾被执勤民警查扣,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卢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7mg/100mL,其驾驶的茂(临电)名C6****号二轮电动车属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无视国法,无证且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卢某某到案后表示认罪认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丽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取保候审中,联系电话:1858478****。
2.案卷和证据册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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