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卢某某,曾用名无,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5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镇**村**组,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村,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本案由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12时35分许,被告人卢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D****0红色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文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文景路凤城一路十字,遇交警经开大队民警在此路段执行夜间盘查,发现被告人卢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并且无机动车驾驶证。经鉴定卢某某血醇浓度为104.34mg/100ml,被告人卢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无机动车驾驶证,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

2.查获经过;

3.鉴定意见;

4.现场照片及抽血照片;

5.被告人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

6.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承民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