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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亚布力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亚布力人民检察院

亚布力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亚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卢某某,男,汉族,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831957********,大专文化,大海林林业局**中学(国有事业单位)退休教师,现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大海林林业局**小区**号楼**单元**室。

强制措施情况

取保候审(√)

日期

2020年7月14日

办理案件流程

本案由大海林林业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犯罪事实

2019年9月10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无证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黑色摩托车自东向西行驶,民警准备检查该车时,该车立即掉头向东行驶,民警随即驾车跟随,在卡口东侧100米处另一组执勤民警用交通指挥棒示意该车停车受检,但该车拒绝检查并继续向东行驶,当其驾车至青年楼东侧,摩托车刹车减速,向南拐入楼头街道,随即刮到一辆靠墙停放的自行车,摩托车倒地,驾驶员侧卧在地上,执勤民警拨打120予以救护。经现场呼吸检测,显示其酒精含量为202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确认被告人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3.3mg/100ml。

证据清单

1、书证:户籍证明(√)

到案经过(√)

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

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强制措施凭证(√ )

2、证人王某甲、赵某某、王某乙、邓某某、贾某某、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

罪名认定

被告人卢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定量刑情节

认罪认罚(√)坦白(√)

备    注

1.被告人卢某某现在住所地候审;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此  致

亚布力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海涛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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