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2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醉酒后驾驶黑A****3号**牌小型轿车在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油坊街路口北侧时,与同方向单某某驾驶的罴A****4号**牌小型轿车相刮后逃逸至红旗大街与油坊街路口信号灯处,将在路口等待交通信号灯的刘某甲驾驶的罴A****6号**牌小型轿车追尾后又与同方向在路口等待交通信号灯的刘某乙驾驶的黑A****3号**牌小型轿车相撞后继续逃逸至香坊区通乡街与安通街路口,将道路中心的隔离护栏撞损,造成四车受损及道路中心的隔离护栏损坏的事故。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鉴定:被告人卢某某血液乙醇含量145.44 mg/l00ml 。现双方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采集的被告人血液样本及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酒精呼吸检测单、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单、酒后驾驶人员血样提取登记表、和解协议书及谅解书等证据;
3.被害人陈述:单某某、刘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车辆相撞的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谷立新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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