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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合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90********,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企业工作人员,四川省遂宁市人,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乡**村**组**号,现住成都市天府新区**街道**路**号**花园**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驾驶车牌为川A*****的小型轿车,从合江县符阳街道滨江路往人民小学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贵妃路尚西国际小区A区附近路段时,因未确保安全行驶,与被害人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车牌为川E****学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3mg/100mL。经认定:卢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卢某某明知他人报警,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伟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0807****;

2.侦查卷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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