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一部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四川简阳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东部新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6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78VE8号小型轿车行至成都第二绕城高速48公里加100米路段处,车辆前端与道路施工区域隔离设施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路产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卢某某被交警挡获。
经认定,被告人卢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卢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8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等2人的证言;
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犯罪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 强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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