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蒲检刑诉〔2021〕37号 

  被告人卢某甲,曾用名卢某乙,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3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住蒲江县**街道**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卢某甲饮酒后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搭载李某某、董某某从蒲江县县城出发沿成雅高速公路前往寿安街道。19时50分许,卢某甲驾车行驶至蒲江县寿安街道利民路南段(成雅高速涵洞下)处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检测,卢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卢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登银

                               2021年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卢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