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郎溪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镇**村**组**号,住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镇**村**村**号。被告人卢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中午,被告人卢某某与其亲友在南陵县工山镇跃进村其岳父家中吃午饭并饮酒。当日下午,卢某某驾驶其岳父所有的“追梦鸟”牌三轮电动车送何某某回家。15时许,卢某某驾车行驶至工山镇八都何路段处时因倒车与刘某某驾驶的皖******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因双方协商未果刘某某报警,民警在处理该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现卢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将其查获。经鉴定,送检的卢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3.2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卢某某的户籍信息、执勤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皖公立鉴【2020】毒鉴字第7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康宁司鉴中心【2020】痕微鉴字第1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 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系被公安民警查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丽丽
2020年4月1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起诉书正、副本共捌份,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电子卷宗光盘贰张。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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