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租住日照市东港区**路**栋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日照市东港区**镇**村**号)。因犯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11月2日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6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4日21时11分许,被告人卢某某无证、醉酒驾驶鲁L5****号牌小型轿车,沿日照市东港区山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山海路王家官庄村路段处时,驶入逆向车道与沿山海路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商某某驾驶的冀BW****号牌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致卢某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被告人卢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检验,被告人卢某某静脉血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1.2mg/100ml。
被告人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法律文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2)检验报告;(3)被害人商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1)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谅解书;(5)刑事判决书;(6)诊断证明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 mg/100ml以上,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五)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在事故中多处受伤,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璇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日照市东港区**镇**村**号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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