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394号
被告人卢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94********,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遵义市**区**镇**村**组,现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街道**村**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代红涛,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江华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31日0时25分,被告人卢某某醉酒驾驶粤BG****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东莞市樟木头镇西城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卢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73.96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材料,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卢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娟
2020年12月3日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卢某某(联系电话1892*******)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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