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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2261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7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镇**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2日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0日0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醉酒(经鉴定,其血中乙醇含量为181.23mg/100ml)驾驶一辆摩托车,途经东莞市**镇**大道**银行对出路段时,与田某某驾驶的京AM****号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卢某某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一级,现双腿残疾无法行走)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卢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田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等意见书;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本人受轻伤,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卢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常锐

                                      2020年7月24日

附:

1.​ 被告人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2553****;保证金2000元,暂存厚街交警大队账户。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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