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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467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生,文化程度中专,身份证号码4401121990********,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路4**大院**号**房。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1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3****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黄埔区黄埔东路由西往东行驶至黄埔东路进石化路西39米处,碰撞被害人胡某某驾驶的正在等候交通信号灯的粤AD1****号牌小型轿车车尾,导致粤AD1****号牌小型轿车前行,继续碰撞被害人孙某某驾驶的粤AD4****号牌小型轿车车尾,造成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害人胡某某报警,被告人卢某某在现场等候,并被交警查获归案。

经鉴定,被告人卢某某的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98.5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卢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胡某某、孙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胡某某、孙某某的损失,并获得二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卢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罗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材料和现场照片;6.指认材料;7.视听资料;8.刑事立破案材料和抓获经过;9.户籍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而归案,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然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2409****;保证人周某某,联系电话1892220****

2.本案案卷材料共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证据开示表》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视听资料:光碟3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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