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7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3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卢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3****),沿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大道由**公路向****方向行驶,行至**镇**大道*****路段时发生自翻交通事故,后被交警查获。经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鉴定,卢某某血样检测乙醇(酒精)浓度为3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
书证;
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鉴定意见;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日阳
2021年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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