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19〕1273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11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户籍所在地南宁市西乡塘区**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03日00时50分许,被告人卢某某驾驶桂A****G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南宁市高新区鲁班路时,被民警依法执法检查。经检验,卢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 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82.7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拘役三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冲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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