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1日21时30分,被告人卢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麻垌镇二级公路行驶,行驶至麻垌变电站路口时,与驾车经过此处的李某某发生碰撞,致使二人受伤。经认定,被告人卢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卢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84.61mg/100ml。案发后,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卢某某,其能自行前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事故责任认定书、血液提取登记表、医院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书证;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冰
2020年6月5日
附件: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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