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村**组**号;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镇**街**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1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8 日21时47分许, 被告人卢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37***号牌小型轿车,沿本区金地路由成都往龙泉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本区八一大路金地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挡获。因卢某某有饮酒驾车嫌疑,民警依法将其带到本区成都航天医院抽血备检。后经检验,案发当时卢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31.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宇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居住于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镇**街**号**栋**单元**楼**号。
2.卷宗2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起诉卷电子卷宗光碟1张,视听资料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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