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安检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卢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74********,布依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普安县,住**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普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后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贵州省普安县**乡**村**组驾驶人卢某某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贵A9****号小型轿车,由普安县**乡**村往**乡镇方向行驶,于15时45分,行驶至普安县**米(小地名:***)处时,与对向驾驶人卢某某驾驶的贵EP****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卢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赶赴现场后发现驾驶人卢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对驾驶人卢某某当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8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值。卢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经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卢某某送检血样(检材编号:JC-DW-2020-1728-01)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95.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照片、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血液封存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卢某某醉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同等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卢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卢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蒋 贤
检察官助理 祁露弘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现居住于普安县**乡**村**组。
2.案卷卷宗二册,散件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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