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70********,汉族,初中文化,系南京**建设有限公司职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村**营**号。被告人卢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卢某某有权委托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卢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董腾越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卢某某饮酒后驾驶苏A7****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江北新区“芦雁湖渔村”饭店附近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园西路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卢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8.5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卢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等书证;
2. 证人赫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 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调取的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卢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静
检察官助理:谢阗
2020年3月27日
附:
1. 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 全部案卷材料;
3.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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