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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8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吴桥县******号,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吴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吴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2日22时01分许,被告人卢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J*****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吴桥县**村路口时,被吴桥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呼气酒精含量为101mg/100ml,卢某某被民警带至吴桥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卢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0.0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吴桥县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说明、酒精呼气检测仪检测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卢某某驾驶车辆照片4张、卢某某身份证复印件;2.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3.证人齐某某的证言;4.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物证检验鉴定报告;5.吴桥县公安局现场查获时执法记录仪录制的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俊才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在羁押在吴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现场查获时执法记录仪录制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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