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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20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卢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与石联街交口处时,被环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卢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7.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静香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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