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11986********,汉族,群众,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镇**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23时20分,被告人卢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T*****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教育路(学苑路南侧约300米)由东向西行驶至傲湖小区门口处刮蹭牛某某停放在路边车牌号为冀D*****的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卢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1.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基本情况及照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工作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冀医法鉴(2019)毒鉴字第51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莉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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