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19〕457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0月17日被淅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5日14时,被告人卢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汽车往淅川县厚坡镇唐湾村行驶,行至淅川县厚坡镇唐湾村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鉴定,卢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卢某某供述;2.证人孙某某证言;3.血醇鉴定报告4.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国朝
王 昊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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