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93********,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队**号,现住海南省文昌市**镇**村陈某某自建房。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7月28日被文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12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9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晚20时许,被告人卢某某未取得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琼D7****的二轮摩托车在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和平南路路段逆向行驶时,与被害人许某某正常行驶的牌号为琼AN****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因在现场双方协商不成,被害人许某某报警,同日晚,文昌市公安局民警在案发现场将被告人卢某某带回调查。
经鉴定,被告人卢某某的血样乙醇浓度为319mg/100ml; 经文昌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此次交通事故被告人卢某某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许某某无责任。
2020年7月28日,经文昌市交通警察大队的调解,被告人卢某某与被害人许某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25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调解记录、谅解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的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琼D7****牌摩托车照片、琼AN****牌轿车照片;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查、检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未取得驾驶机动车资格,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未取得机动车资格,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院的量刑建议为:对被告人卢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汤 浔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被取保候审在海南省文昌市**镇**村陈某某自建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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